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中师范大学澳威斯尼斯人wns8888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中师范大学澳威斯尼斯人wns8888(新闻系)历届校友自愿结合发起成立,本会为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服务母校、服务院系﹑服务校友。发挥校友会的联系与纽带作用,增进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的联络与感情,为广大校友服务;通过校友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相互间的支持与帮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校友会将积极为母校提供社会各类合作需求信息,拓展母校办学空间,尝试进行不同方式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公地址在华中师范大学澳威斯尼斯人wns8888 2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承担联络校友工作,组织和支持校友联谊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二)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母校院系的建设筹措资金;
(三)推动困难帮扶助学活动;
(四)搭建学院与校友之间的合作平台,促进学院与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项目合作,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
(五)为校友服务;
(六)学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华中师范大学澳威斯尼斯人wns8888(新闻系)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自愿参加本会者,均是校友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
(五)领导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和来信来访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校友及其他友好人士的捐赠款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校友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院校友会的所有捐赠款项由学校发展办以及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终止本会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4年9月30日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