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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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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二、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着眼于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前沿问题或重要现实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在理论或方法上有较大的创新,创造性地解决了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或探索了有价值的现象、规律,提出了新见解、新方法,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形式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能反映学位论文作者系统深入或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授权的高价值专利,或实现技术成果转化或获得较高级别学术奖励等。

5.学位论文盲评结果和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应当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优先推荐盲评和答辩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盲评结果未能一次性通过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和时间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前一年下半年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及当年上半年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2.评选程序

各培养单位按照优秀论文评选标准,根据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在校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申请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进行优秀博士、硕士学位候选论文的初选工作,确保真正选出本单位的优秀学位论文。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学位审核时,同时审议确定本学年度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并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交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当年6月的学位审核时,评选出本学年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议通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3.名额分配

优秀博士学位候选论文数量,应控制在前一年下半年已授予博士学位人数和当年上半年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量,应控制在前一年下半年已授予硕士学位人数和当年上半年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总人数的10%以内。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向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2.学校对连续两个学年度所指导同类型同层次研究生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或同一学年度内所指导同类型同层次研究生有两个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下年度的相应层次导师上岗聘任免于审核。

3.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学会关于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要求,在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遴选并推荐参加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

五、其他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进入复查审核程序。

2.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供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3.对已批准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或学术失范行为,一经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出撤销对作者及指导教师奖励的决定,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09〕101号)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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